二、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
(五)支持新興業態發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為支撐,吸引高新技術領域人力資源,加強技術集成和商業模式創新,推動平臺經濟、眾包經濟、分享經濟等創新發展。推動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促進農業、林業、生態等優勢資源、優勢產業與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相結合,在供給側生成更多市場主體。引導更多勞動者準確把握新優勢產業、新業態中的就業和創業機會。引導新興業態與傳統行業融合發展,促進新業態帶動傳統就業,特別是帶動勞務型人員就業,幫助更多傳統行業勞動者轉入新業態就業。以順應市場需要和擴大就業為原則,放寬新興業態準入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符合條件的新興業態企業可平等享受鼓勵創業創新發展的財政、信貸等優惠政策。(省工信委、發改委、科技廳、農委、林業廳、商務廳、人社廳、工商局、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等負責)
三、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
(七)優化創業環境。持續推進“雙創”活動,全面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營造良好創業環境。加快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施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推進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全程電子化,發放電子營業執照。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堅持“多取消,審一次,真備案”,動態調整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中介服務清單,推進集中審批、并聯審批和“互聯網+”政務服務。整合市場監管職能和執法力量,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改革,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全覆蓋,著力解決重復檢查、多頭執法等問題。(省發改委、編辦、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發展創業載體。推進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建設,利用各級政府清理出來的非辦公類資產和閑置樓宇資源改擴建、新建一批孵化基地,各級政府可租用存量商品房、廠房等社會資源建立孵化基地,鼓勵企業自建、合建孵化基地。有條件的地區,可為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農民工)和城鎮轉移就業職工辟建創新創業專區,或專建孵化基地,依托存量資源整合發展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發揮孵化基地資源集聚和輻射引領作用,為創業者提供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對確有需要的創業企業,可適當延長孵化周期。各地政府可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實體數量和孵化效果給予一定獎補。(省工信委、科技廳、人社廳、商務廳、農委、教育廳、財政廳、住建廳等負責)
(九)加大政策支持。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按國家試點政策為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將城鎮轉移就業職工納入現行就業創業政策扶持范圍。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扶貧車間”等農民創業主體,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扶持政策,每吸納1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可給予1000元獎補,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對在高附加值產業創業的勞動者,創業扶持政策要給予傾斜。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可在5年內保留人事關系,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養老、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保留住房公積金關系。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兼職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省人社廳、財政廳、民政廳、農委、扶貧辦、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負責)
四、統籌推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十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創業。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繼續推進《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黑政發〔2015〕16號)落實,健全涵蓋校內外各階段、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服務體系,加大對畢業五年內各類高校畢業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扶持力度。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鼓勵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方式創辦企業。降低服務門檻,依法為全國重點引才計劃引進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實施有效的人才引進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創業創新。引導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街道(鄉鎮)、社區(村)聘用崗位應招用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建立高校畢業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動”的長效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社會組織就業,對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同等享受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科研項目單位參與研究,對于吸納高校畢業生的科研項目單位,按照規定將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鼓勵大學生應征入伍,落實好學費資助、助學貸款代償、優撫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機關事業單位招錄(招聘)和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招募時間,優化錄用(聘用)流程,為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提供便利。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幫扶,鼓勵企事業單位提供高質量的見習崗位,允許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見習對象范圍擴大到離校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加大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幫扶力度,求職創業補貼標準提高至1000元,補貼范圍擴展到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省人社廳、教育廳、工信委、財政廳、民政廳、公安廳、工商局、科技廳、扶貧辦、省殘聯等負責)
(十二)穩妥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分流職工。支持去產能企業盡最大努力挖掘內部安置潛力,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降低穩崗補貼門檻,提高穩崗補貼標準。利用農業、林業、生態等資源優勢,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促進分流職工轉崗就業創業,對單位新增崗位吸納去產能分流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分流人員,要優先安排入駐各類創業孵化基地,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將符合條件的去產能企業下崗職工納入現行就業創業政策扶持范圍。穩妥做好國有企業瘦身健體、提質增效、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省人社廳、發改委、農委、林業廳、工信委、財政廳、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省總工會等負責)
(十三)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要采取剛性措施,確保崗位落實、妥善安置。鼓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對有就業創業愿望的退役軍人積極開展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創業孵化等服務活動,搭建就業創業平臺,按照規定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定期舉辦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對有就業困難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及家庭,加大就業幫扶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省人社廳、民政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促進農村轉移勞動者就業創業。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創業就業制度,農村轉移勞動者在城鎮常住并處于無業狀態的,可在城鎮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業服務和普惠性就業政策,并逐步使外來勞動者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在農村常住并處于無地無業狀態的勞動者,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為其在農村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并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加大對發展潛力大、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多的縣城和重點鎮用地計劃指標傾斜,大力發展特色縣域經濟、魅力小鎮,發展觀光農業、體驗農業和創意農業,為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創造空間。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化可持續發展原則,運用扶貧再貸款優先支持帶動建檔立卡貧困戶就業發展的企業及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經濟主體。適應新生代城鄉勞動者和適齡青年就業創業特點,推進職業培訓對城鄉勞動者和適齡青年全覆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或勞務經紀人為農民轉移勞動力開展有組織勞務輸出的,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省人社廳、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旅游發展委、扶貧辦等負責)
五、強化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
(十六)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堅持面向市場、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導向,著力化解就業結構性矛盾。深入推進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以提高大學生就業能力為導向,加快高校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優化,加強就業指導,教育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更好地發揮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作用,實施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和產教融合發展工程,推進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精準對接當地產業項目發展需求。推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提高中等職業教育招生比例,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給予助學金、免學費等政策。實施技工教育改革創新發展行動計劃,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引導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參加學制教育。培養具有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實施龍江工匠培訓支持計劃和“98113”龍江技能振興計劃。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技能競賽、師徒幫教和龍江大工匠選樹等活動,確保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足額提取和稅前扣除,并合理使用。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對掌握高超技能、業績突出的職工,可破格參加技師、高級技師考評。用人單位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可比照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廳、發改委、財政廳、人社廳、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方式。各地可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定期發布本地重點產業急需的職業(工種)和與新興業態相關的培訓項目目錄,對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按照規定給予補貼。鼓勵開展訂單、定向和定崗培訓,對企業與培訓學員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探索職業培訓包模式,充分運用職業培訓補貼,支持優質培訓機構開發數字培訓課程,支持平臺開展網上創業培訓,支持培訓機構引進優質資源或開展聯合辦學。創新去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培訓組織形式,可采取整建制購買培訓項目、直接補貼培訓機構等方式開展集中培訓。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照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省人社廳、財政廳等負責)
六、提高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
(十九)優化公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公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益性職能,深化公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整合改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做好職工和流動人員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務,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著力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水平,創新服務理念和模式,根據不同群體、企業的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職業指導、就業服務和用工指導,提供政策咨詢、職稱評定、社保辦理、轉移和接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與法律援助機構合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務和法律保障。(省人社廳、財政廳、編辦、司法廳等負責)
(二十)扶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發展。加快經營性服務機構發展,加速壯大人力資源服務產業規模,支持通過引進、兼并、收購、重組等方式,重點培育一批有核心產品、專業化程度高、競爭力強、規模大的人力資源服務龍頭企業;鼓勵發展有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型專業服務機構;積極發展有特色、有潛力的小微型服務企業。推進人力資源產業集聚發展,建立哈爾濱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示范區,采取規模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吸引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入駐,充分發揮園區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鼓勵有條件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功能區,引入人力資源服務企業,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產業鏈延伸。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標人力資源企業作為政府人力資源開發伙伴。(省人社廳、財政廳、工信委、科技廳等負責)
七、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二)強化政府責任。各地要切實履行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就業工作第一責任人。完善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創業資金,確保就業創業工作的開展。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定期開展就業補助資金使用專項檢查和“雙隨機”抽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安全。省級分配資金時不完全使用因素分配法,將綜合各地資金投入、就業壓力和就業工作成效等情況分配就業補助資金。(省人社廳、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三)狠抓政策落實。完善就業工作評價、評估體系,結合第三方評價對政策落實效果進行評估。強化政策宣傳和落實,各牽頭單位要抓好任務分解和組織實施、匯總政策落實情況,各配合單位要結合部門職能抓好政策細化落地。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對抓落實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資金傾斜力度,予以適當表彰;對大膽探索、擔當盡責、不謀私利,但在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中由于難以預見因素出現失誤或錯誤的,可容錯免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紀依法嚴肅問責。(省人社廳、發改委、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四)加強統計監測和形勢研判。建立多部門參加的就業統計和情況通報制度,完善就業統計監測機制,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創業等統計監測指標。擴大就業數據來源,加強就業數據與經濟數據比對分析,為加強就業形勢研判、落實完善政策、實施精準服務提供有力支撐。(省統計局、人社廳、教育廳、發改委、工信委、農委、公安廳、商務廳、工商局、國家統計局黑龍江調查總隊等負責)
(二十五)防范化解失業風險。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根據就業失業重點指標、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宏觀經濟運行等變化,及早發現異常情況和潛在風險,按照分級預警、分層響應、分類施策的原則,制定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預案。對出現嚴重規模性失業風險的地區,各級政府可按責權范圍通過提高穩崗補貼標準、開展以工代賑、組織跨地區勞務對接、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階段性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開展生活幫扶等措施,化解失業風險。(省人社廳、財政廳、發改委、統計局、民政廳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