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年度綜合測評優秀獎:發給榮譽證書、存檔,畢業時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獎勵標準:
A-1級:1000元,評定比例1‰
A-2級:700元,評定比例1%
(二)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一等助學金,按2008年標準:
國家獎學金 8000元
國家勵志獎學金 5000元
國家一等助學金 3000元
國家二等助學金 2000元
國家三等助學金 1000元
名額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比例執行和額度發放。
(三)學院獎學金:發榮譽證書、存檔,獎勵標準:
一等:800元,評定比例1%
二等:500元,評定比例3%
三等:300元,評定比例5%
單項獎:100元,評定比例2%
(四)學年度“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發榮譽證書、存檔,獎勵標準:
院級:400元,評定比例1%
學部級:300元,評定比例2%
學院各等級獎學金不可兼得,可取其最高獎額。
評獎條件主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
(一)綜合素質測評優秀獎重點評價:
1、學習自主性。考核學習目標與規劃;完成作業情況;讀書情況;個性化學習;
2、課堂狀態。出勤情況;學習狀態;
3、“三創”活動與成果。“三創”:創造、創新、創業;
4、學習效果。考核學習成績績點;外語成績;計算機等級考試成績;學習成績上升指數。
5、人文素質。考核考場表現;自律誠信;互助協作精神。
(二)參加獎學金評定的學生,評定學期內的成績績點應在3.0以上。
(三)各單項獎重點評價:
在各獎項指定范圍內取得的優異成績,有突出事例可證。
(四)各獎項按年級、分專業、按比例評定。獎項評定要堅持標準,公平、公正。采取個人申請,師生民主評議推薦和院系評優工作領導小組考核相結合等形式進行。評定結果公示三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當年參加上款1-4獎項評定的資格:
1、在參評學期內,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和校規、校紀行為,受到處分者;
2、有考試作弊行為,學習成績不真實者;(發現一次,二年內不得參評獎學金)
3、未按學院規定時間繳齊學費辦理注冊者。
4、參評學期內有非因病緩考者(經學院特殊批準的情況除外)。
5、一學期累計有二次不參加學院組織的公益性社會活動者。
6、參評學期內曠課1次,(3次遲到或3次早退為一次曠課);因個人事由缺課10課時以上者。
7、不遵守學院宿舍管理制度和治安管理條例,有如下情形之一者:
-所在寢室經衛生檢查在一學期內有二次以上不合格;
-參評學期內有累計3次曠寢;
-損壞公物、酗酒、打架斗毆、私接電器等其它違紀行為;
8、不誠信,不遵守社會公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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